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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

作者: 日期:2015-05-21 来源: 关注:5479

茂名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茂名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下称本会),简称:茂名市环保协会,英文名称:MAO MING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缩写:MMAEPI。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我市从事环境保护科研、工程设计、施工、生产、养殖、餐饮、自然保护与资源利用、开发经营、服务等方面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管理部门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环保产业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环保产业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倡导、规 范行业经营秩序,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全力促进我市环保产业的发展,为保证环境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茂名市环境保护局、茂名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茂名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茂名市健康路2号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协助政府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建立环保产业的技术、产品标准体系,为政府相关部门和其他部门提供咨询和建议。在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向省、市政府的有关部门反映环保产业的情况以及会员单位的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扶持从事环保产品、设备生 产的单位发展生产,组织环保工程、环保产品的质量评议、筛选、推广、宣传活动。组织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合作,促进环保产业向组织集团化、生产规模化、服务 专业化的方向发展。调查研究国内外环保产业情况,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参观、考察、举办现场会、报告会、展览会、招商会,开展培训、信息交 流和宣传活动);  
  (三)开展市内外行业间的交流和合作,促进环保技术、产品、设备、信息、人才、金融的交流与合作,推动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在实现节能减排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应用;  
  (四)组织国际环保产业经济合作与技术交流,引进外资,向集团化、多元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引进、吸收、消化、创新国外先进的环保技术与设备,不断满足市内污染治理需求的同时,大力发展外向型的产品和技术;  
  (五)接受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委托,开展行业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评定,行检行评。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凡在茂名市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环境保护产业活动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服务机构及社会团体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秘书处提请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成为正式会员,并发会员单位牌匾;
  (三)会员单位指定1名主要领导担任本会任职代表和1名负责环保工作人员作为本会联系人。会员单位要变换本会任职代表和本会联系人的,应事前通过书面方式向本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会员之间团结协作,发挥集体作用;
  (八)遵守行规行约。  
  第十三条  会费缴纳:
    会费标准按会内任职级别缴纳。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向本会提出申请,并交回会员单位牌匾。对于自行转产破产、被依法撤消的单位或不履行义务者以及严重违法者及不交纳会费或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按自动退会处理。退会的单位不退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除名的单位不退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单位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监事单位;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本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会员单位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与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单位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单位的入会和对会员单位的处分,提议对会员单位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从理事中选举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 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会长办公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 长办公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会长通过。
    会长办公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单位5家,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单位代表和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代表和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代表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单位代表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单位代表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单位1家,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家。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3年。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单位代表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指导本会秘书处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六)提名本会顾问的聘任,报理事会批准;
  (七)提名本专家技术委员会委员人选,报理事会通过后任命;
  (八)协调本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加强会员单位的联系和服务工作;
  (九)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单位代表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单位代表和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茂名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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