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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作者: 日期:2016-10-24 来源: 关注:8434

填报单位:(盖章)茂名市环境保护局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备案事项○日常管理事项
承诺期限
报告书审批10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期5工作日)
报告表审批7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期5工作日)
法定时限
报告书审批60个工作日
报告表审批30个工作日
是否踏勘
需要
是否审图
需要
能否网上申报
是否使用部门专网系统审批
是否立等可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
1、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兼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及改善等;
2、建设项目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政策,符合国家环地方产业政策,不使用国家限制或禁止使用的物质(如氟里昂、石棉等),不属于国家和地方禁止建设的行业;
3、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4、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的排放能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5、生产性的建设项目,应尽可能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禁止采用已淘汰的工艺设备,禁止建设资源消耗大、污染严重的项目,禁止建设无防治污染措施的生产项目;
6、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严控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域和森林公园,不得建设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景观的项目;
7、在城市规划区、居民集中区、文化教育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禁止建设产生污染的工业项目;未经规划许可的旅业、餐饮和娱乐项目或设施的建设。
所需材料
1、县(市、区)环保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2、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
4、环境技术评估单位对报告书或报告表提出的专家意见和技术评估意见。(环评法)
5、对矿产开发(含开采、选矿等工艺)涉及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需提供项目建设范围四置拐点坐标(GWS1984坐标)。
6、市环保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数量限制
办理地点 茂名市油城七路3号大院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668-289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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