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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事项办事指南

作者: 日期:2016-10-24 来源: 关注:6592

 填报单位:茂名市环保局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事项
法定时限
30
即办件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7天公示期)
是否踏堪
是否审图
能否网上申报
是否使用部门专网系统审批
是否立即可取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相关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6号)
申请范围及条件
范围:
茂名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和省环保厅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下放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辐射类建设项目除外)
条件: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投入生产(运行)以来产生的危险废物已全部按要求妥善处置(已全部转移给有资质单位或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已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十)各项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落实,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
所需材料
验收申请函、验收申请、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环保执行情况总结等,具体见附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数量限制
受理机构地点 茂名市油城七路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二楼环保窗口统一受理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17:30 办理电话:0668-2898032
责任部门单位
茂名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
审批决定机关
茂名市环境保护局
审批流程 网上申报→预受理→窗口受理→验收公示→现场检查→审批经办人拟制审批意见→提交局务会审议→局务会审议通过后→审核人审核→签发人核准签发→窗口取件
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7天公示期)
是否有年审



验收申请需提交资料说明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1
验收申请函,附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2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设计方案、实施方案等证明材料1份,使用完毕后归还)
建设单位应说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文号、批复时间、建设时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艺流程、试生产(运行)时间、试生产(运行)情况等内容,并简述环保设施建设情况(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设计方案、废水流向管网图等证明材料)及环保措施落实情况(附实施方案等证明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名称或项目名称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不一致的,提供情况说明,并附工商登记变更、工程移交等证明材料。
实际建设内容、治污方式、排污方式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不符的,提供变更内容对比表,并说明变更原因。
项目需分期、分阶段验收的,应说明此次申请验收的内容以及暂缓验收的内容、理由、计划等;之前已完成分期、分阶段环保验收的内容及其验收文件文号。
委托其他单位人员申请的,应提供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事项(报送申请材料、领取验收文件等)及委托期限。
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原件2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要求提供。表格可到以下网址下载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201005/t20100512_189410.htm
3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原件2份,光盘1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要求提供。
1、工业类建设项目需提供经环保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生态类建设项目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或经环保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编制的验收调查报告。
2、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必须符合验收技术规范有关要求。
3、油气/液体化工仓储及运输、石化化工以及其他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如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时须对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须设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落实专章,无相关内容的,市环境保护局不受理其验收申请。
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评估意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附应急设施(设备)相关照片
复印件各1份,照片1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要求,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实施须符合该文有关要求。
(注:如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已包括相关资料、照片的,可不提供)
5
环保三同时登记表(电子版)
光盘1
用于网上申报。
6
排污申报登记表及排污许可证等
复印件2
根据粤环〔201277号要求,项目投入试生产(运行)之前须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涉及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等经营的,须申领相应许可证)
7
公众参与材料
原件1
1)公众反馈意见的相关材料(注:如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已包括相关材料的,可不提供)
采用问卷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附具参与问卷调查的公众的情况(如姓名、居住地、职业、联系方式等),以及持反对意见公众的调查问卷复印件。
采用座谈会或协调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提供会议纪要。
应附具对公众反馈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
2)对公路、变电站、垃圾填埋场、城市污水处理厂等公众关注程度较高或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或由于恶臭、噪声或其他污染须搬迁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物的建设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向公众发布信息公告的证明材料
受项目影响居民点张贴布告的照片和布告的原件。
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应根据媒体的种类提供公告复印件、光盘或公告的网站链接方式等。
公开发放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的,应提供接收印刷品的公众的签名和其居住地或所在单位等相关情况以及印刷品一份。
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的,应提供相应的查证材料和查证方法。
8
总量控制指标
复印件2
当地环保部门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文件或包含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许可证。
9
环保设施管理制度
复印件1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附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10
项目主体工程及环保设施、环保措施相关照片
原件1
如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已包括相关照片的,可不提供。
11
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或监测报告
原件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或监测的,提供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或监测报告。
12
防护距离测绘图
原件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大气、噪声等防护距离等,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测绘图,测绘图应明确标注项目防护距离包络线范围内的民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13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专家确认意见
原件1份(专家意见复印件1份)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达到行业一级(国际先进水平)、二级(国内先进水平)的,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专家确认意见。
14
项目涉及上大压小、等量淘汰证明材料
复印件1
项目涉及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的,提供证明材料及相应照片。
15
危险、严控废物处理处置有关材料
复印件1
根据环发[2012]7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要求,项目产生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的,提供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种类、数量、去向一览表,附处理处置合同、接收单位经营许可证及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表。
16
其他
复印件1
证明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及其备案意见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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