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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环境保护局对污染举报实行奖励

作者: 日期:2015-05-21 来源: 关注:3336

一、奖励对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茂名市辖区范围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于举报的各类污染、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经茂名市环保局查证属实,并由茂名市环保局对被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或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将由我局给予奖励。

举报人可实名或匿名举报,须提供本人的电话等联系方式,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内容包括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或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最好能提供照片、录音、录像等证据资料。环保部门对举报人资料实行严格保密。

二、举报奖励范围

(一)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二)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槽车等排放、倾倒工业废水、含病原体废物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三)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规定,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即投入使用的;

(四)违法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小造纸、小炼油、小化工、小电镀、小制革等“十五小”和“新六小”企业,或者该类企业被关闭取缔后死灰复燃的;

(五)企业被责令停产治理或被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六)将产生严重污染或淘汰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或没有污染防治能力单位接受并使用的;

(七)违法违规使用或转移放射源的;

(八)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的;

(九)无证收集、经营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转移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的。

、举报方式

(一)拨打12369环保举报电话进行电话举报;

(二)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mmhb12369@163.com)等形式进行书面举报;

(三)通过茂名环保公众网http://hbj.maoming.gov.cn/进行举报;

(四)举报人到我局进行举报。

四、奖励方式和标准

举报奖励以现金奖励为主要形式,需要给予精神奖励的,同时给予精神奖励。同一环境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违法行为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根据被举报违法行为的性质、内容、影响程度及处理结果来确定具体金额,最高为5000元,最低为200元。标准如下:

1.对于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污染事故或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的,给予现金奖励人民币5000元。

2.对于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情节较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给予现金奖励人民币1000元。

3.对于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给予现金奖励人民币500元。

4.对于举报一般环境违法行为,并由茂名市环保局对被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给予现金奖励人民币200元。

5.对于举报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我局未作具体行政处罚的,不给予现金奖励。

五、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各级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的职务行为;

(二)被举报企业已被责令限期治理或限期改正,被举报事项正在责令期限内的;

(三)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兑奖办法

我局对举报违法事实进行行政处罚或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作出处理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举报手机号码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局领取;匿名举报人或不愿公开身份的,可提供银行帐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领取。逾期未领取的当自动放弃处理。

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和举报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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